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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也在突飞猛进的发展。人类运用各种手段积极改造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开采大量的矿产资源,砍伐森林,捕杀动物,享受了丰盛的物质回报,与此同时也品尝着大自然带来的各种苦果。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面隐藏着各种各样潜在的环境风险,各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多发。与此同时,地震、海啸、洪涝等自然灾害也不断侵袭我国,引发各种环境灾难。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这些屡屡发生的突发性环境事件,不仅给人民和国家的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也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为忽略环境保护的人们敲响了警钟。虽然我国在环境立法上不断完善,相继推出许多相关的环境法律条文规定。但是我国对应急体制系统的研究仍处于不成熟的初期阶段。突发性环境事件爆发后,政府的环境应急能力不高。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我国,政府官员和公民的环境意识,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很弱。特别是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中的应急责任能力更是弱中之弱。在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处理中存在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瞒报,甚至阻止环境信息的发布,以各种各样的方式逃避责任的现象。从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事实中,看到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严格按照环境法律条文执行。环境质量也在不断恶化。加强政府的应急责任能力是突发性环境事件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途径。也是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一步唤醒人们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意识。本论文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分别是:引言;第一部分,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和政府应急责任进行概述;第二部分,主要描述了我国政府应急责任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中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第三部分,政府应急责任的缺陷及原因;第四部分,从四个角度概述政府应急责任的完善。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从概念和特征上对突发性环境事件进行界定,并分析了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现实状况。继而引出加强政府应急责任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简要介绍了政府应急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并以松花江水污染案件为例对实践现状做了简要分析;第三部分简要梳理了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中政府应急责任的缺陷和导致这些缺陷的原因,并对其做了着重分析;第四部分针对现今政府应急责任的缺陷,提出完善政府应急组织体系,明确不同阶段的政府应急责任,健全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