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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新的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的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在全国18个试点城市进行制度实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新事物,作为法学界的一个新课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审视和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真诚悔过认罪,自愿承担自身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自愿承担刑罚处罚时,在量刑给予相应的宽大缓和的刑法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继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之后,结合当下我国司法的实际催生的一项新的刑事制度,也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新成果,是我国司法文明的新体现,也是一个极具研究价值的新课题。本文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进行法理分析,探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并寻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实现的有效途径,以期其价值得到充分的彰显和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具有刑法本质的正义价值之外,还具有体现其特征的效率价值和宽容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制度的尚未足够完善,其价值的实现面临着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障碍。为了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个价值的有效发挥,本文认为需要从六个方面探寻其价值的实现:一是参与主体方面:建立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参与主体的规范机制,规范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权限。二是适用案件范围方面:在重罪案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为常态,特定案件不适用为例外。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也应当科学区别于现行法的证据证明标准。四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同时科学运用区别对待原则。五是认罪认罚案件获得的刑罚从宽,其从宽的幅度可以从程序从简和刑罚宽缓两个方面给予从宽处理。六是诉讼阶段方面: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到审查确认阶段,应当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始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建立违反自愿性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