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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名商标,它不仅代表着企业的良好形象,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自从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获得飞速发展,驰名商标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在我国驰名商标主要是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也可以对争议商标的驰名度进行认定,但因为二者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形式要件及程序问题并未做出具体规定,致使驰名商标在实践中出现认定标准混乱的现象。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及其所有权人的权益,以及更好地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当前,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而具有区别及表彰作用的驰名商标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商标的驰名度越高,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当前,侵犯驰名商标的方式越来越多,商标淡化就是对其的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此,传统的商标保护方法已力所不能及,需要有新的理论来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驰名商标被淡化的案例出现,但我国法律目前仍未明确引入商标淡化制度,因此,研究商标淡化理论迫在眉睫,且意义重大。本文从案例分析入手,以“红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为视角,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驰名商标淡化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案情介绍,通过案情的简单介绍以便于对该案件有个初步的了解,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而提出有关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分三个层次:(1)研究驰名商标的内涵。通过介绍国际条约、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不同规定及有关学者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理解,提出自己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理解:在中国境内经过长期实际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强显著性的商标。(2)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是对驰名商标所涉及的四个要素的研究,即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显著性。(3)本案中“红河”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结合上面驰名商标认定中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来研究“红河”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得出“红河”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结论。第三部分,研究驰名商标淡化的认定,分为三个层次:(1)商标淡化内涵的研究。通过对“淡化”的释义提出自己对商标淡化概念的理解,即商标淡化是指非商标所有权人擅自将与商标所有权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弱化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或者损害其商誉的行为,而不论商标权人与非商标权人之间是否有竞争关系,也不论该使用行为是否会引起人们的误解、混淆,是否存在欺骗的可能性,或者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2)研究商标淡化的认定,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并阐述自己的观点:○1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淡化的对象必须为具有高知名度及强显著性的驰名商标,而非普通的驰名商标;商标淡化以“淡化之虞”为要件,不需要造成“事实淡化”。○2商标淡化的分类,包括三类:弱化、丑化、退化。○3研究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3)分析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红河”商标的淡化,主要从认定商标淡化的三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得出被告的行为属于对“红河”商标淡化的行为的结论。第四部分,适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的时间起点问题研究。(1)首先通过分析国际上及不同国家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定,提出自己观点。即利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以该商标事实驰名为起点,而不能以有关机关的认定为起点,而且无需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2)分析在“红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红河”商标的侵权,得出被告的行为仍构成了对“红河”商标的侵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