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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能促进资金商品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环节、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于一般抵押担保来说,最高额抵押担保在促进资金融通、提供信用保证、强化交易关系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具有方便、简单、快捷的特点。实践中,最高额抵押制度在银行贷款合同,批发商与零售商间的继续性交易合同等业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正因为如此,各国都对最高额抵押给予高度重视。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台湾地区等都相继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我国《担保法》大胆引进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物权法》完善最高额抵押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法律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在立法上并没有实质进展,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拥有一般抵押权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的同时仍存在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从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效力、确定等几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在借鉴各国法律规定的同时,结合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展开。本文除导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在了解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分析最高额抵押制度在中国发展出现若干问题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中的若干问题。分析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类型、抵押人的权益保护及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三方面内容,同时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最高额抵押权效力中的若干问题。笔者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部分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中的疑难问题,从确定的意义、确定的事由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把握。笔者不揣浅陋,结合国外立法及相关理论,对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自己一点粗浅的认识,抛砖引玉,力求能为我国立法完善最高额抵押制度提供一点启发和借鉴,使得该制度在实务中得到更有效、更广泛的运用并尽量减少因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而导致的交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