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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分析一种能够符合政法双重结构的要求的保守又开放的法律推理。该论题的阐述将沿着政法双重结构决定法官多重身份,法官多重身份的内在冲突决定了法律推理面临困境的思路进行,以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平衡为最终落脚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问题的提出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官不仅要承担实施法律正义的法律责任,还要践履“司法为民”的政治责任。法官背负的双重责任揭示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这种复杂关系在司法场域内形成制约法官司法行为的“政法双重结构”: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结合社会情势、政党政策、人民群众的需求作出政治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更为精致与复杂的法律技艺来回应复杂的现实要求。以法律推理为进路,分析一种能够符合政法双重结构的保守又开放的法律推理就是本文的论题。 第二部分:政法双重结构下的法官及其法律推理的困境 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政法双重结构的含义。它由逻辑标准和政策标准构成,两种标准并存于法律适用过程,同时影响法官的司法思维模式和司法行为方式。从逻辑标准和政策标准出发,本文认为法律与政治之间保持着有限的划分,两者之间呈现互动的关系状态,这就意味着人们必须重新认识转型中国背景下法律与政治(政党)的有限分离,反思“新法治话语”面临的困境。其次,从政法双重结构出发,本文抽象出“法律文本”、“权力文本”和“社会文本”,分析不同文本期望下集齐于法官一身的职业法律人、政治权力人、社会文化人重身份,并指出不同身份之间的内在冲突使法律推理面临困境。最后,通过“莫兆军案”、“彭宇案”和“许霆案”判决书分析,具体分析法律推理面临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双重缺失。 第三部分:问题的解决之道——保守又开放的法律推理 从政法双重结构出发,针对法律推理面临的困境,本文设计了一种以新形式主义为基础的、保守又开放的法律推理理论,它不仅具备内在逻辑的维度以保证结论的形式合理性,还具备实质合理的维度和程序正当的维度以实现结论的可接受性,并且,它以司法三段论“建构大前提——建构小前提——得出结论”的论证步骤为结构模式。通过本文在传统三段论结构模式中“添加”的补充命题与例外命题的证成以及四个开放连接点,内部看似封闭的论证过程同样能够实现与外部事实世界的沟通与联系,从而实现保守又开放,实现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平衡。 第四部分:结语 法律推理走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双重缺失的困境,是一个需要改革政治体制、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与培养法官职业伦理等诸多措施相互协调与配合的浩大工程。因此,本文设计的保守又开放的法律推理是对法律推理这一法官手中的“工具”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