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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履行《联合国反腐公约》签署国的国际义务,也为了有效打击近年来新增的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原有的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并将该条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扩大了受贿罪原有的主体范围,对打击新型贿赂犯罪具有实际意义。但作为刑法新增罪名,犯罪构成的认定,法律制定中的不足以及其他实践中的问题都亟待解决。为了通过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更好的发挥法律的应有作用,本文从犯罪构成、实践认定、立法完善等方面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本章从影响力的概念出发,通过比较《联合国反腐公约》第18条与我国原有刑法条文中所涵盖的影响力犯罪范围,确定了本罪中的影响力的含义与范围。同时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现状。第二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本章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出发,对本罪的主体资格、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进行了解读。主体资格:本罪主体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三类。笔者整理了学界关于主体界定的观点,通过分析提出了对于“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等概念的界定标准。主观要件:通过比较分析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客观要件:笔者着重分析了影响力的三种利用方式的具体形式;分析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立原因及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提出了完善贿赂物范围的建议。第三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践疑难问题探讨。本章从认定处罚和与其他罪名的比较两个方面对本罪的实践问题进行了讨论。在实践认定中,笔者主要讨论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及对被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同时,笔者通过犯罪构成的比较,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将本罪与受贿罪、斡旋受贿和介绍贿赂罪进行了比较研究,进一步明确本罪的认定。第四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完善。本章讨论了本罪立法的不足。现有刑法只对利用影响力的受贿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相对的行贿行为却未进行立法,笔者认为应立法予以完善。而在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中,数额标准及其他情节都尚未明确,笔者通过与现有相关标准的比较提出建议。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研究,本文较为全面的解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讨论了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相关认定问题,分析了立法上不足并提出了建议。希望通过本文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的把握本罪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