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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活动对公海的干扰和影响不断加剧,海洋受到的污染愈发严重,过度捕捞等人类活动威胁着脆弱的海洋环境。如何防止全球海洋多样性和生物资源丧失,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新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国际文件在呼吁使用“基于区域的管理工具”,特别是海洋保护区,来保护和养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为实现这些目标,国际社会已在全球范围内通过谈判制定了一系列区域协定,以便各国通过管理各种海洋污染源和建立海洋保护区来保护其近海海洋环境。然而,尽管国际实践已有建立海洋保护区的经验,但无论从理论制度还是实践操作而言,ABNJ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仍然存在诸多的争议和问题,公海自由制度和ABNJ海洋保护区的相对效力是其中最大的阻碍。本文第一章就ABNJ海洋保护区的实践以及最新发展进行阐述和研究;第二章主要探讨ABNJ所存在的两大理论争议:一是公海自由与ABNJ海洋保护区的关系,二是ABNJ海洋保护区对第三方如何产生约束力问题;第三章就未来进一步规范ABNJ保护区制度的效力及实际设立提出对策,以期能够对ABNJ海洋保护区的发展提供方向。其中两大理论争议的探讨最为重要。一是ABNJ海洋保护区与公海自由的关系究竟应当如何定位?需要明确的是,ABNJ海洋保护区的设立必然会与公海自由秩序产生一定矛盾和冲突。现代海洋秩序对于最初格劳秀斯海洋自由理论进行了吸收,同时又让海洋自由的内容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扩展。最初格劳秀斯主张的自由主要表现在海洋的航行自由与捕鱼自由,而UNCLOS对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内容进一步拓展,形成了如今的“六大公海自由”,而海洋保护区的定义包涵需要对一定区域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封闭保护”,若该区域涉及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势必会对公海自由制度造成一定冲击,国际上有学者因此反对ABNJ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然而多年来国际社会通过各种决议、实践等方式,对绝对的公海自由作出了一定限制。ABNJ海洋保护区与公海自由相对化在互相推动。从各类实践和立法的演进可以看出,都对公海自由作出了一定限制,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都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规范和限制公海上的行为,这正是公海自由相对化最好的体现。产生于17世纪的海洋自由理论已经无法跟上现代海洋发展的步伐,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海洋自由理论是一成不变的,不是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的。国际社会无法清晰界限公海自由,以及海洋自由理论不可避免所存在滞后以及部分国家对于自由的极端理解反而让公海自由理论无处发展。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公海自由与ABNJ海洋保护区的关系,这二者之间并非对立冲突而是有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和相互平衡的趋势。在全球治理提出的大背景之下,公海治理也应当成为管理海洋秩序的法治基石,以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能力和资源为最大的目的。此外,所谓的公海自由并不能达到实际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海自由相对化是国际社会认同的必然发展趋势,而这种相对化的公海自由趋势能够有效地为ABNJ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提供理论上的支撑。二是目前关于ABNJ海洋保护区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区域性条约,那么ABNJ保护区如何能够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第一,是国际公约“软法条款”的规定。尽管没有直接的全球层面具体的国际法规则对ABNJ保护区提供支持,但不论从国际法正式渊源或是非正式渊源中,都能寻找到对ABNJ海洋保护的指引和可能性。譬如根据UNCLOS197条,允许在区域基础上合作保护ABNJ的海洋环境,虽然第197条规定内容是优先考虑全球层面海洋问题,但它同时指出了“在全球范围内,适当的情况下,在区域基础上”的合作;《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条的“原则”规定,各国有责任确保其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会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第二,是对国际公约区域特殊法律机制的承认。1995年以《鱼类种群协定》为代表的国际条约开始对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该条约规定的若违反或者并未良好遵守和区域性渔业合作的义务,那么就无法在相应区域内获得捕获特定鱼类种群的权利,也就是给第三方设定了违反义务的不良后果,也就对第三方具有了约束力。可以看出,ABNJ海洋保护区对其他国家的约束力可以由《鱼类种群协定》产生。由此可见,ABNJ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接下来我们就需要为设立ABNJ海洋保护区提供更加完善思路和对策。一方面,从完善ABNJ海洋保护区的制度考虑:第一,如何在国家主权和全球环境保护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和价值平衡,是我们设立ABNJ海洋保护区首要考虑的问题。在海洋环境背景下,各国的国家利益与海洋环境利益就像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各国仅为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导致整个人类环境利益的急剧恶化,最终再反噬自身。因此,加强全球性的海洋环境治理是必然,国际社会应努力从全球层面出发立法以保证ABNJ海洋保护区的合法性,海洋保护区是为保障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加强全球治理看似限制了各国的自由和主权,实则是通过维护海洋整体利益来保护各国自身利益,是国家主权和环境保护原则的统一。第二,由于ABNJ海洋保护区缺乏全球性国际法规则的支持,探索相关的“软法”和国际惯例就会显得极为重要,我们要尽可能发挥其中支持ABNJ海洋保护区的规则的作用,推动国际社会完善关于ABNJ海洋保护的立法工作。第三,面对公海自由相对化也要理性看待,不可过分解读而把ABNJ海洋保护区发展成为了一场蓝色圈地运动。第四,BBNJ谈判中关于海洋保护区建立和管理的部分需要我们不断加以关注,可能未来会成为发展ABNJ海洋保护区的新方向。另一方面,完善ABNJ海洋保护区对策。目前全球已设立了多个ABNJ海洋保护区,但各个海洋保护区处于孤立、隔离的状态,海洋具有整体性、系统性、流动性的特点,为了更符合海洋自身特点,也为了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利益,通过缔结全球性条约建设符合海洋生态系统体系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克服单个孤立的海洋保护区存在的局限和不足是海洋保护区未来发展的具体路径。从现有各个海洋保护区的做法中汲取经验,建立目标原则明确、各个国家政治承诺有力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定制全球性的保护目标,形成协调的伙伴关系。同时,各国际组织和机构需要明确权利义务分配,并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ABNJ海洋保护区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