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有财产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的必然延伸,也是生命权与自由权的一种保证。著名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阐发的一个重要政治观点就是:政治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百姓对国家政治的最大热情就是源自他们对自己财产权的享有而表现的终极关怀,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仍离不开对私有财产权的价值认可和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形式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私有财产权保护写入宪法,而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先后出台,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崛起。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环境状况并不乐观,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私有财产法律体系尚有不健全不完善之虞,而在于既有的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未能在现实中得到彻底的贯彻和落实。“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如果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尤其是。也就是从这个初衷出发,笔者选择从宪法实施的视角来研究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这个课题:本论文分为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从近些年来涉及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权的典型、重大案(事)例的介绍和分析入手,叙述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私有财产权可能受到来自于民事侵权、刑事犯罪和滥用公权力等三个方面的侵害,而其中尤以来自公权力的威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甚,从而得出以宪法实施为中心深入研究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部分还同时介绍了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第一章研究了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内涵。本文研究的宗旨在于关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为此我们必须先明确与“财产”相关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并对其进行法学上的分类。宪法学上的财产权是源于人权的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民法学上的财产权是源于物权的私权利,对抗的是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二者不是同一个范畴,其本质性区别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对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权(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不同的保护力度。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有财产权具有防御权和抵抗权的功能,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宪法秩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合理限制,如公益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第二章研究了私有财产保护理论的历史变迁。“读古可以知今”,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制度的历史演进来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实际上构成了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百年立宪史经历了从缺失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到明确宣示保护私有财产权,从只承认保护公民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到全面保护公民的各类财产权,从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到宣布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都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历程,昭示了私有财产权与宪政进程之间的互动关系。但冷静地分析中国的现实条件,就会发现,对现行宪法的小规模修宪已几乎接近其极限。第三章讨论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规范性和体系化。根据宪法规范的一般原理,以我国现行宪法为研究对象,对其中私有财产保护规范进行梳理,并结合法律规范的“三要素说”和宪法效力理论进行技术分解,私有财产保护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三重结构,即绝对保障条款、限制性条款和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条款。三重结构彼此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第一层的宣示性保障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第二层的制约条款则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而第三层的补偿条款又进而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衡,从而既维护了宣誓性保障条款所确立的前提规范,又为制约条款在整个规范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虽然现行宪法第13条涵盖了上述三重结构,但实践落实与贯彻并不尽如人意,宪法规范的实施有待加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私有财产规范的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两种路径。第四章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之遵守。宪法遵守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基本的方式,它意味着宪法关系主体服从宪法的原则和规范,其行为不违背宪法规定和精神。宪法主体遵守宪法的普遍性程度是宪法规范产生实效的核心指数。不同的宪法关系主体遵守宪法的方式是不同的,公民等个体与国家机关等公共组织遵守宪法的方式不一样,地位和功能不同的国家机关遵守宪法的方式也有显著差别。各国经验表明,破坏宪法权威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普通公民,而是来自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房屋是私有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也仅停留于有限的纸面规定之上,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引发诸多涉及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事件。因此,笔者以城市房屋拆迁为例,通过探究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根源、症结,结合正在进行的对涉嫌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来深入研究在国家立法权的缺位、行政权的强势和司法权软弱的背景下,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该如何在现实中得到更好地遵守。第五章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之适用。宪法适用实质上是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权力使宪法规范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实中得以强制落实,而其中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的追究又有力地促进了对宪法的遵守。因此,宪法适用既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又是宪法效力实现的保障。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架构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适用宪法的主要机关,国务院、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时也有权适用宪法。笔者根据宪法适用主体的不同,分别研究了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的立法机关适用、行政机关适用及监督适用的具体状况、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在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的适用中,重中之重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适用及监督适用,所以,笔者着重梳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以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程序法立法为线索,分析与总结现行法律体系与私有财产宪法规范的协调--矛盾--互动。当然,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强有力的宪法监督机制的“保驾护航”,通过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效果的考察,笔者表达了对激活并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预期与向往。结论部分笔者立足于宪法规范实施的视角,肯定了我国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范基本得到贯彻与落实,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为确保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与普通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及互相配合,最终在法律实践中得以实现“遵守”,我们必须继续强化宪法规范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