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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开示的研究,己有的研究成果数量众多,但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研宄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以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为命题,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研究。全文由导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解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构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评析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等七个部分组成。导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价值和选题意义作了简单交代,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研宄现状,限定了本文的研宄范围,并对研究方法作了简要介绍。第一章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解析。刑事证据开示缘起于刑事诉讼对经由“防止‘证据突袭’、避免误导法官心证”而确保审判公正和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的追求。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在庭前程序或庭审程序中由控辩双方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相互向对方展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指由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主体、范围、时间、地点、运作程序、权利与责任等要素组成的规范体系的总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体系由基本原则、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以及运作程序组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在诉讼模式转型或调整后也逐步引入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时至今日,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影响不断扩大,其本身也在不断变革中渐趋完善。第二章论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证据开示是庭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认罪答辩、争点整理、庭前会议等程序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正当程序理念下的控辩平等、促进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实现刑事诉讼对司法效益的追求。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也具有弱化庭审和增加威胁证人、伪造证据的可能性等局限性。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包括不开示禁止出示原则、证据开示对等原则、证据幵示范围限制原则、证据开示权利自治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抗式审判程序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保障。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并不存在制度意义上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第三章论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构成。刑事证据开示主体包括控方主体和辩方主体。刑事证据开示范围包括所有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也包括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具体范围又细分为控辩双方各自向对方幵示的证据。刑事证据开示的保障机制是指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和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法官不是刑事证据开示主体,法官在刑事证据开示中有权行使释明权和司法审查权。第四章论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体系包括一般程序、简化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机制。一般程序包括刑事证据开示的启动、时间和地点、方式、争议的解决等要素。简化程序包括自行开示并由法官审查、法官预审与证据开示结合两种类型。特别程序包括无辩护人的公诉案件证据开示程序、“新证据”的开示程序、自诉案件证据开示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证据开示程序。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救济机制包括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两个方面。第五章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评析。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辩护人阅卷、辩方展示证据的规定已经初步具备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雏形”。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现状及缺陷的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证据突袭”现象屡禁不绝和正式庭审弱化的问题,固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归结起来,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备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建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六章论述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建构或立法条文设计应当包括或体现以下基本内容:确立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规定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制度和设计缜密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配套制度应当包括预审法官制度、公设辩护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