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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加了刑法388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法律的漏洞。在此之前,中国于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批准加入该《公约》。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满足了我国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反腐国际化的潮流。本文试图立足于司法实践,结合刑法理论和外国立法经验,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做出全面的分析。首先,文章说明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进程,随后详细地梳理了本罪的立法背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既是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环境,履行《公约》义务的需要。其次,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依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条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对本罪进行了较为系统地分析。从主体方面来讲,着重介绍了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对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词语。这些概念由于目前没有十分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因此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界都有不同的意见,这势必会对本罪的司法适用产生巨大影响。笔者对各种不同意见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主观方面来讲,着重阐述了对“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从客体方面来讲,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支持单一客体说。从客观方面来讲,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介绍:首先对罪名中出现的“利用影响力”进行了阐述;其次,对“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进行了分析。最后,在上述理解、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本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立法统一近亲属范围,明确关系密切的人的判断标准,同时还可以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对本罪进行完善等等。综上所述,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目的在于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的适用本罪,运用其更好的打击腐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