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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生活领域的全面普及,人类在享受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带来的方便和喜悦的同时,各种各样的灾害事故也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代生产、作业活动,通常由多人组成的组织体共同完成,各个从业者之间往往具有层级关系,许多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从表面上看都是由直接从业人员的操作不当所致,但真正的原因往往在“上层”——监督者的决策失误或者管理不当。因而,对与事故发生具有间接关系的监督管理者的过失行为加以刑法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反观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和相关规定,却难尽如人意。对此,笔者对监督过失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评述我国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章,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监督过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首先明确了监督过失犯罪的概念应取其广义,根据被监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狭义的监督过失犯罪和管理过失犯罪。然后通过对传统过失理论的发展路径研究,得出监督过失理论诞生于新过失论,并且是在风险社会到来的大背景下为解决“人为因素”所导致的风险而产生的理论。但是在风险的控制和社会发展之间必须取得一个平衡,因此有必要在监督过失犯罪的适用中引入信赖原则。第二章以一般过失理论的构造为基础,结合监督过失犯罪的特点,尝试着对监督过失犯罪进行理论构建。监督过失理论既包含了结果无价值的内容,又包含了行为无价值的内容,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危害结果的认定不存在太大难点,但是对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还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通过注意义务、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对监督过失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并且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实践中对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三章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中体现监督过失理论的阐述。虽然我国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监督过失犯罪的概念和表述,但是某些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却隐含了对监督过失理论的运用。笔者主要通过对责任事故犯罪、交通肇事罪和渎职罪中的有关规定和典型案例的分析,阐述了监督过失理论在具体适用时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