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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时代是海洋主宰世界的时代,海洋生物资源作为海洋资源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事关世界秩序是否稳定,事关一个国度的命运如何,事关人类可否世代延续、不断繁衍生息。海洋生物资源的魅力从广义上讲就在于其对于整个地球发展的重要性,从狭义上讲就在于它可以为国际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提供能源,创造财富,增强其力量,使其发展壮大。因此,它得到了万千宠爱,使得国际主体争相夺之。从15世纪开始,欧洲很多沿海国家就开始开发海洋生物资源,人们对之认知不够,以为其是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加上当时技术落后等因素,在开采中对之造成了破坏。二战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为海洋大国掠夺海洋生物资源创造了便利条件,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更加激发了它们开采的欲望,它们忽视了海洋生物资源也需要给予保护的事实,任凭海洋环境被破坏,任凭海洋生物资源被侵略,不顾一切地获得利益,如此更加剧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受威胁程度。近期,由于一些陆地资源的枯竭,人们更加注重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利用程度远远超过了对之的保护程度,这就使得海洋生物资源受破害程度在不断恶化。由于海洋环境的恶化、海洋生物资源的减少等情形使得海洋生物资源不能够满足人类的需求,加上受国际社会认知的提升等因素的影响,海洋生物资源保护逐渐成为了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从国际法视角研究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对于整个海洋生态系统中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的框架由引言、正文、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保护进行基本阐述。对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保护的内涵予以界定,分析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由此为文章的继续研究奠定好基础。第二部分对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保护的现行法制进行简要的分析,分别对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予以介绍和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现行保护存在的缺陷。从立法上,对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保护的两大主要法律依据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局限性予以分析;从执法以及司法上,研究了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法的执行存在的问题,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的监督管理存在的漏洞。同时,对国际环境法产生的新型的遵约机制进行了思考分析。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保护的建议。在立法上,从宏观上要推进相关法律理念,在微观上要改善相关的具体制度;在法律的实施机制上,一是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要推动执行机制的完善,三是要强化对相关机制的监督、管理。同时,对遵约机制提出了新的建构模式。另外,分析了中国在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所应采取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