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借款行为,是民事主体间财产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但是将夫妻作为主体时却充满了争议和矛盾。究其原因,是由于夫妻一体主义的立法原则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影响,导致了相关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长期处于一种“左右互博”的状态。夫妻间的借款行为因其主体、行为及相互间关系在婚姻法领域内的特殊性,仿佛被人们从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体系中割裂出去并予以抛弃,进而造成部分观点认为包括夫妻间借款行为在内的夫妻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没有存在的意义。纵然《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中对此内容进行了部分规定,回应了一些问题,但与之相关的争议却一直存在,从未停息。因此,本文将对《婚姻法》、《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到夫妻间借款行为的规定进行全面评析,在实证研究及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为相关内容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之提出。本部分对所引案例的案情及各级法院的裁判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对案件焦点进行归纳,并由此总结出夫妻间借款行为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在我国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状况。第二部分:夫妻间借款行为的基础理论考量。在本部分中重点分析了夫妻间借款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及其法律性质,并就相关观点进行了介绍与评析,为接下来的进一步论述奠定基础。提出虽然夫妻间的借款行为因主体的原因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是无论从正当性基础还是法律性质角度,都应当对其效力进行确认,同时这种确认也是符合我国包括婚姻法在内的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基础原则及发展规律的。第三部分:有关我国夫妻间借款行为现行规定的介绍与评析。在本部分中对于涉及到我国夫妻间借款行为的现行规定进行介绍,对于相关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学习和总结的基础上,归纳出现行规定中有关我国夫妻间借款行为的问题并就原因进行了探讨,包括婚姻财产制中的问题与婚姻法部门外规定中的问题两个方面。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夫妻间借款行为相关规定的建议。在本部分中针对如何完善我国夫妻间借款行为相关规定中的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通过对我国婚姻财产制进行整体上的完善来建立对夫妻间借款行为进行调整的整体思路;二是完善婚姻财产制中有关夫妻间借款行为的具体问题;三是针对《民法总则》、《合同法》中对夫妻间借款行为有直接影响的规定的具体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