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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制度是自罗马法以来为近代各国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相邻关系制度的目的在于调和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稳定不动产财产权秩序,促进不动产的充分利用。本文试图通过对相邻关系基本理论的分析,并借以比较法学、历史法学等方法,在比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邻关系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在我国应当建立怎样的相邻关系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一、相邻关系基本理论研究;二、相邻关系制度的比较研究;三、对我国现行相邻关系制度的分析及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是对相邻关系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首先,阐述了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其次,对相邻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指出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并着重分析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第三,对相邻关系的客体进行分析。当前学界在相邻关系的客体这一问题上存在三种学说,文章对该三种学说一一作了分析。最后,对相邻关系加以理论上的分类,为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立法建议时提供一条线索。第二部分是对相邻关系制度的比较研究。该部分主要运用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邻关系制度的考察,总结出相邻关系制度的某些特点和规律。考察的对象包括古罗马、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相邻关系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文章通过对相邻关系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本文第三部分的论述提供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相邻关系制度的分析及立法建议。首先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关于相邻关系有哪些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97条至第10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第84条至第92条。其次,分别对《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以及《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进行逐条的分析,结合相邻关系的基本理论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相邻关系规定的状况,指出其规定的合理之处及不妥之处。最后,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指出该立法建议的合理性,以期该立法建议能够更好地调整相邻关系领域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和安定。文章通过上述三部分的论述,得出了以下基本认识: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我国未来有关相邻关系的民事立法应当坚持“严格区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模式。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邻关系内容繁杂,对相邻关系应当加以细化规定。我国在进行有关相邻关系制度的立法时,应当结合本国的现实需要,在此基础上,参考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技术,形成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相邻关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