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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为法官预置的裁判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方法论。现代证明责任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和本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主观证明责任是由客观证明责任决定的,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投影”,其可以随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程度、法官心证的变化情况在当事人之间转移。证明责任以要件事实为对象,当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时,法官会作出自由心证裁判;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也即法官“自由心证用尽”时,法官会适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判。证明责任具有辅助法官裁判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案件,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司法效益及证成法官裁判正当性的重要功能。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只有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得以确定,才能在诉讼中确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只有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才能合理地指导当事人举证,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符合法的安定性、可预测性,实践性强,借鉴规范说的合理之处,改进、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立法,则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法律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本文赞同证明责任倒置的存在,并对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相关规定的理解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