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历史性权利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特别涉及到海洋领土主权争端或者海洋划界争端时,历史性权利问题往往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但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没有妥善地处理历史性权利问题。尽管《海洋法公约》提到的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title)、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传统捕鱼权(traditional fishing right)等相关规定中都有涉及历史性权利,但是对于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内涵以及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均未置喙,这并不意味着《海洋法公约》就否认了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中国虽然是一个海洋大国,但从来不是一个海洋强国,海洋权益长期以来不断遭受周边国家以及其他海洋强国的侵犯。伴随着中国不断地融入国际社会,并且随着全球化的浪潮的迅猛发展,中国越来越意识到海洋权益的重要性。近年来,借鉴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经典案例,中国政府在维护海洋权益的过程中,顺利地延续了中国海洋历史性权利合法的法律主张。然而,历史性权利本身内涵的模糊性、构成要件的不确定性,加上域外力量的现实性因素的干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海洋历史性权利的全面恢复。但对历史性权利的延续,关系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问题、关系到保护我国海洋领土主权的问题、关系到捍卫我国国家安全的问题、关系到我国能否成为海洋强国的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从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权利的创设、历史性权利的存续三个角度去深入剖析历史性权利,从而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一个新的法律视角和法理依据。 本文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从两个方面来肯定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是国际司法实践中历史性权利的适用,另一方面是国际司法实践对历史性权利法律地位的巩固。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庭成功的肯定了历史性权利属于国际习惯法的范畴,从而历史性权利也成为法官在国际司法实践裁判中采用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同时也为后续国际法的发展,特是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历史性权利的规定给予了巨大的推动力。但是,即使从国际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国际司法实践中还是没有明确阐释历史性权利的具体内涵,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也并没有明确指出历史性权利的普遍性涵义。因此,历史性权利依然处于国际习惯法的范畴。这给权利主张国和案件争端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和不便。 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历史性权利的创设。分别从国际司法实践上历史性权利的创设和国际司法实践对历史性权利创设的阐释两个方面分析了历史性权利有效创设。通过对国际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剖析历史性权利的创设。再从国际司法实践对历史性权利创设的阐释,明确历史性权利的创设与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方式密不可分,可以说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就是历史性权利的创设方式。因为一国依照传统领土取得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后其历史性权利也就有效创设了。同时,确认了历史性权利的创设的法理基础是国际习惯法。 第三部分着重阐述了历史性权利的存续。国际司法实践表明,历史性权利的取得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往往还需要一个权利逐渐强化和巩固的过程,最终使得权利能够一直存续。该部分主要从国际司法实践来探讨历史性权利的存续,并且从国际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历史性权利存续进行阐释。厘清历史性权利存续的条件,同时强调现实性因素对历史性权利的干扰。而从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历史性权利的存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国家的承认(包括明示和默示的承认);二是管辖权的行使具有连续性。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历史性权利才能够存续。同时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国不能忽视现实性因素的干扰作用,否则,其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将不会得到国际法院、仲裁庭的支持。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与启示。结论主要是依据文章主题的三个部分,首先肯定了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同时指出其法律内涵的模糊导致历史性权利在国际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难。其次强调历史性权利创设必须满足的有效创设的条件。最后从国际条约和国际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历史性权利的存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启示,一是中国要使国际法明确给予历史性权利法律地位,并且率先明确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内涵和构成要件;二是加强历史性权利存续,重视排除现实性因素的干扰;三是多种途径排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中的现实性因素干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