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案件频发,而该方面的明确立法则接近空白。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虽然从概念与范围的讨论开始进行了制度探索,但是在理论与实践都有很多不明之处的背景下,也迟迟未能产生成体系的理论或建议。首先,现有文献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从该词被直译后引入至今概念并不明确,而《民法总则》也仅对其提及并未进行解释,笔者认为结合实践来以是否具有精神价值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划分界限切实可行。缺乏精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时与传统财产的继承相类似,这是基于其财产性特点所决定的,而具备精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应当特别划分。其中,与传统财产继承相比,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涉及特别主体网络运营服务商,此外在客体、评估方式、交付方式与分割方式上也与传统财产继承存在很大区别。本文便是在社会实践与法治建设的需求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可继承性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行文基础。其次,通过考察韩国、美国、德国与英国结合其本国法律体系与国家司法实践在网络虚拟财产制度探索上取得的一些成就,得出对我国相关制度完善的启示。从整体上看各国虽然都建立了各自的制度,但是基于实践中用户与网络运营服务商的不平等协议关系,各国都倾向于更多地保护用户的权益。在制度构建上,也同样经历了先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再着手构建价值评估机制,最后确保第三方机构的适度参与的过程。再次,对于我国来说在立法上仅有《民法总则》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所提及,但是寻遍其他成文法也无该概念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更是从案件管辖开始便难以确定,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传统管辖体系中进行规制同样存在多种可能。此外,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还存在继承难的三座“大山”,存在着网络运营服务商以格式条款规避责任、财产价值的难以评估以及无主财产归属难定这些现有制度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最后,基于其他国家的探索经历与我国的实际状况,以立法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司法上出台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的方式是符合我国法治实践的有效路径。面对特殊主体网络运营服务商则既要明确其责任义务,又要注意平衡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评估与归属规则同样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管理功能,建立一个用户、网络运营服务商与政府机构多方协作做出判断的价值评估系统,以实现准确评估。网络虚拟遗产在归属上则可以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提高市场与个人的积极性,再辅以规范的程序通过国家权力进行保障从而确保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