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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的特征所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在转让时应遵循入场交易制度,进行公开竞价。此入场交易制度的公开公正性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产生矛盾冲突。公开竞价的方式涉及到招投标和拍卖,这两种方式中拍卖更有利于国有资产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拍卖成交制度规定竞购人具有平等的受让权。当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在转让的时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将与拍卖成交制度的平等受让权发生冲突,甚至有被完全排斥的危险。这种通过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只是其表象,冲突所产生的真正原因在于各部门规章制度所保护的主体的法益不同。优先购买权制度保护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进场交易制度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拍卖成交制度是为了保护拍卖秩序的稳定性。这三大法益中,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仅涉及到国家利益,其背后更关联着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处于首要位置。因此,在解决国有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三大制度之间的冲突时,应把进场交易制度放在首位。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拍卖成交制度方面,优先考虑优先购买权可以有效提高国有股权转让的效率,故可以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兼顾拍卖成交制度。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中建立股东优先购买权主要是在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兼顾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顾全股东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体利益,建立健全的利益平衡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问题上,不能一味要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个体利益,国有股权中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应以经济发展的整体和谐为目的,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或一边倒。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权的设立要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前提下,不仅使受让者可以公平、公正的参与到转让过程中,更可以科学有效降低转让成本,同时维护公司人合性,实现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第三人和谐相处,形成公平合理的利益关系。这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本文将通过论述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在转让时所涉及到的股东优先购买制度、进场交易制度和拍卖制度,以及因围绕这三大制度交叉并错产生的矛盾冲突,力求找到三大利益平衡点,寻求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