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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大的各项权力也在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事项的权力,其价值指向是主权在民。有效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地方权力机关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多次提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政策指引。学术理论界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开展了丰富、全面的研究,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新,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但在现实工作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够充分,还存在着虚置与缺位的情况。本文在分析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学术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和各地创新经验,总结了目前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具体表现为作出的实体性决议决定少、决议决定质量偏低、决议决定缺乏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三个方面,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党委、人大和政府三者关系没有理顺、上位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范围规定不够明确、人大行权主动性和行权能力不足、刚性约束不够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了推动国家立法、理顺三者关系、加强人大主动行权和自身建设、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等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