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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为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基本法律指南。《公约》就预防和惩治腐败确立了五大机制,其中的资产追回机制是一大创新和亮点。《公约》打破了资产追回附属于引渡条款的传统,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国际司法合作形式予以规定,甚至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这表明了《公约》对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的重视。资产追回机制的确立,对各国追缴腐败资产、挽回经济损失有着深远的意义。 目前,我国腐败资产外逃问题严重,大量资产外逃造成社会财富的流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成果,伤害了民众对政府和法制的基本信任。因此,如何利用《公约》的追回机制来有效预防资产外逃、追回腐败资产,是亟需深入研究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为研究对象,与《公约》确立的资产追回机制相对照,探讨我国现行有关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的法律规定中的亟待完善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概述。对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的背景及其发展进行梳理,阐述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的定义,并对相关概念如“犯罪所得”、“财产”和“犯罪工具”等术语界定进行介绍,为文章后面的论述做好铺垫。 第二部分介绍公约关于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制度的创设与安排。主要论述了《公约》在预防和监测机制中倡导的金融监管措施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分析具体条款、结合他国规定的基础上对追回机制中的直接措施与间接措施展开研究,并从费用补偿和犯罪资产分享两个角度来探讨返还与处分机制的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探讨了中国关于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资产追回与返还方面的立法情况,结合《公约》的规定来探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预防与监测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力度不够,反洗钱机制还有待完善,此外,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没有入法,公职人员的财务状况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在直接追回措施方面,主权豁免原则缺乏例外规定导致我国在跨境追赃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而举证方面的难度大、成本高及证人出庭率低也成为民事追回的一大掣肘;在间接追回措施方面,刑事没收制度的不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不“独立”以及没收国际合作的立法缺陷都阻碍了我国对腐败资产的追回;在返还与处分方面,我国没有建立起合理费用补偿机制和犯罪资产分享机制,也影响了资产追回的成功机率。 第四部分是对中国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的完善建议。对应第二部分《公约》的制度框架,主要从预防与监测、直接与间接追回、返还与处分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的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要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来对腐败犯罪进行有效预防与监控;其次,在直接追回措施部分,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会来代理国家参与追赃民事诉讼,提供费用支持,并通过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来解决举证方面的难题;在间接追回措施部分,可以通过完善刑事没收制度、建立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和完善没收国际合作的相关立法来进行改善;最后,通过建立合理费用补偿机制和犯罪资产分享机制来提高我国成功追回资产的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