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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作为一种气候环境治理的制度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公正实施的情况下,可以产生积极的生态效应、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将单边碳关税和多边碳关税进行严格区分。单边碳关税因其对WTO规则和联合国气候公约的公然违反,受到发展中国家的一致谴责,它的推行将会使全球气候治理由合作走向分裂,气候治理措施演化成贸易保护壁垒,既不利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减低,也会危机到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严格贯彻气候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多边碳关税则有利于实现全球气候资源的治理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多边碳关税制度是为应对全球公共治理危机而出现的,应从全球各国的公共福利最大化为出发点,将“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作为其核心的价值理念,兼顾环境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该制度必须注重对发展中国家及其民众享有的平等发展权、平等碳排放权的保护,以加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共赢,更加有效地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多边碳关税的具体税收构成要素,应根据气候公约的规定进行设定。首先将发达国家规定到纳税义务人之中,发展中国家也应有条件的分阶段承担起强制性减排义务;在征税范围上,应由窄到宽,将初期的征税范围确定为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产品开采业、石油冶炼加工业、化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高碳行业,在保障有效减排的情况下,不过多影响各国民众的日常生活;在征税标准上,应采用从量标准,实现税收中性原则;在税率设计上,多边碳关税应遵循量能课税的原则,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必要的照顾,并根据行业的不同、产品消费性质的不同以及能源种类的不同,实现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在税收优惠的设置方面,应对发展中国家享有一定的税基式减免做出明确规定,为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发展提供一定的扶持和保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税率上给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减免,以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碳税的征收过程是复杂的,其计税的依据是产品的内涵碳排放量。这也就使得多边碳关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别于一般的税收,它除了需要建立一般的税收管理制度外,还需要建立碳标签制度,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制度等这些碳税征收中特有的制度。多边碳关税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这些相关制度的有效建立和施行。在国际层面上,碳排放配额的公正分配,直接影响到一国的未来发展空间,也会影响到国际间在气候治理上的合作。按照工业化累积人均排放量指标为标准对全球的碳排放总量进行初次分配,将容易得到各国对分配公正性的认可。碳标签制度是碳征收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碳标签标准,将各国产品的碳排放足迹进行鼠化,可以增加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一致性、透明性和可信度。它一方面可以提高各国政府、企业和民众的低碳经济意识,另一方面为碳关税的征收提供基本的数据依据,简化了多边碳关税的征收工作。多边碳关税中,碳税收入的分配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它将为“多方共赢”赢取机会。作为一种新型的全球性公共财政收入,它也应当限于为全球公共产品的生产和维护提供资金支持,应重点用于提高各国的节能减排能力,特别应关注为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使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为了有效利用这笔碳税收入,应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可以将其基金并入到全球环境基金的管理体系中,由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其管理。碳税制度是为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出现的,是一项典型的气候治理措施,但它也与各种经济行为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多边碳关税更足涉及全球气候环境治理和经济贸易的多个领域,对各国的经济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无论是多边碳关税的征收,还是碳标签制度的推行、碳税收入的管理,都可能在环境治理领域和经济贸易领域之间产生种种冲突。这既有环境治理规则和经济贸易规则的冲突,也有各国之间碳关税征收发生的冲突。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碳关税的多边协调机构来推行、协调和监督碳关税制度的施行。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在气候环境治理领域里,联合国担当着主要角色,众多气候多边协议的签订,气候国际组织的成立都是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完成的。在国际贸易治理领域里,WTO担当着主要角色,各种全球贸易规责的制定,贸易争端的解决,都是在WTO框架内完成的。但碳关税的多边协调机构并不适合在这两大国际组织的制度框架内建立。它们或因职能分工上的限制,或因规则理念上的差异等种种原因,造成了其协调工作效率的降低。因此,应单独成立个多边碳关税协调机构,在多边碳关税制度的施行过程中,赋予其享有必要的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对各种规则制度资源和国际组织资源的整合职能。在该协调机构中专门设立与联合国和WTO进行协调联络的机构,在统一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维持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稳定有序运行。随着气候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京都议定书第二减排承诺期谈判陷入困境,全球气候治理措施的选择将进入一个新的调整期。欧美等国家可能将趁机加快单边碳关税制度的施行步伐,这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在低碳经济的概念越来越突破经济和气候治理的领域,成为一个伦理概念,甚至一个政治概念,参与全球气候环境的治理也就将更具深意。因此,我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理论和制度设计方面的研究,推动在全球建立起多边碳关税制度,为我国参与新的全球治理机制储备制度资源,增强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应加快建立和规范碳标签制度,加快建立和推行国内碳税制度,以切实的减排行为彰显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在新一轮的全球低碳经济博弈中占据道义的制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