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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民事执行解释》)建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分为实体上的异议和程序上的异议。实体上的异议是指案外人以本身所有的权利为由,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提出实体上的权利;程序上的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行为的不予赞同,并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本文探讨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实体上的异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的权益给予较完善的保护,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随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付诸实践,其弊端也日益暴露,诸多学者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和建议,本文笔者结合真实案例充分的说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由三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真实案例为蓝本,从案例到裁判最后到评析,呈现出一个完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笔者结合当前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资料进行评析,从案件中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阐述笔者的观点。之后,笔者结合案例,根据我国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提出了相关问题,并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功能和条件,以全方位的角度来探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内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这是学界中争议最为广泛的话题,诸多学者对其诉讼模式有各自的见解。笔者把近几年来最为炙热的几种模式进行了阐述,最后小结笔者陈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一部分的相关问题,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笔者结合第一章的案例,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现状,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到建立案外人异议之诉,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