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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在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非常普遍,它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依法剥夺行为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行政罚款不同于刑罚中的罚金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罚款。相比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等各种处罚,行政罚款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而且又因为涉及到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对行政罚款进行研究有多种不同的角度,包括罚款的设立,罚款的法律依据,罚款的适用条件,罚款的法律程序,罚款的执行效果等等。其中,罚款的设立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如果能从法律文本角度改善罚款的设立,对其进行统一规范化,那么很多实践中的问题可能就会得到有效的解决。我国法律文本中行政罚款条款常见的表述形式有四种,分别是“可处罚款”、“处罚款”、“可以并处罚款”以及“并处罚款”,这四种表述形式体现了对行政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不同程度的限制。罚款数额的基本设立方式通常是定额罚款和倍比罚款这两种,当然也有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我们在研究行政罚款时就有必要研究一下它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相比有什么特殊之处。各国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的各有不同,比如德国和美国的行政处罚种类就很不一样。而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列出的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根据其性质的不同这些行政处罚可以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四大类。本文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对行政罚款与不同种类的其他行政处罚进行了比较研究,总结出相比于其他各种行政处罚,行政罚款的优越性分别体现为实践中适用的范围最广,处罚力度的灵活性很大,行政执法效率高,行政执法成本低等等。我国法律文本中存在大量的行政罚款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却并没有统一规范化,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关于行政罚款的学理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对法律文本和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对我国行政罚款的设立总结出了四点不足之处,包括行政罚款的设立权不够集中、设立条款过于泛化、设立数额不甚合理、以及对乱罚款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相应地,本文针对以上不足对行政罚款的规范化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构想,以期对实践中行政罚款不规范、被滥用等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思路。首先,缩小有权设立罚款的立法主体范围;第二,减少罚款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范围,考虑用其他行政处罚或管理手段代替罚款,或者将其他行政处罚或管理手段与罚款有机结合;第三,合理运用划分阶次的方式和情境化技术等立法技术,针对定额罚款可以考虑借鉴汉德公式来确定数额、针对倍比罚款要设立合理可行的计算标准;第四,对乱罚款的越权行为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可以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建立相关处罚机制三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