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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规律可知,立法权在一国的政治体制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立法权配置不仅与以事权和财权为核心的国家职权分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立法法》修改的背景下,关注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扩大问题,无疑对于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具有重大的助推意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顺利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大有裨益。“地方政府立法权”是指地方政府基于宪法法律的规定并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同级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相抵触的前提下,拥有制定在本区域范围内适用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包含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立法在位阶、效力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一方面区别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有别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概况,阐述地方政府立法权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兴起到衰落,再到繁荣的发展过程。文章第二部分对我国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扩大化现象进行分析,认为地方政府立法权扩大有其必要性,并从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和权利的关系、经济因素及立法发展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集权与分权平衡的价值选择应该既要“强中央”又要“强地方”,同时,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利益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有效调整,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无法回应多元利益的诉求。接着分析了地方政府立法权扩大可能带来立法“浪费”、立法质量上难以保障、地方保护主义加重,甚至威胁国家的法制统一等问题,我们在预测地方政府立法权可能带来利益的同时,更加应该警惕其产生的负面效应。而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扩大显然对促进社会的发展利大于弊,为此,对其不利的一面应当加以规制和完善,本文的第三部分即为笔者对完善我国地方政府立法权进行的思考,并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主要强调通过加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事前及事后监督的形式,例如引入立法回避制度、探索建立立法责任制及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等确保地方政府立法的民主及高效;其次,应当对地方政府立法的权限和范围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证立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同时,因立法程序系针对立法过程的规范,本文强调不应造成程序“过度”,避免造成立法效率底下,脱离立法推动社会发展的本意;最后,通过加强地方政府立法与其他立法的协调,使得不会因立法主体及立法权的变化而导致立法杂乱无章,维护我国的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