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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2003/87号指令和欧盟2008/101号指令,欧盟将航空业纳入EUETS,凡起降于欧盟境内的航班在航程内排放的温室气体均受EU ETS管控。许多观点认为,欧盟采取单边航空减排措施违反了诸多国际法,包括《芝加哥公约》《京都议定书》《欧美开放天空协议》,还侵犯了其他国家的主权,违反了公海不受主权管辖、公海飞越自由这两项国际习惯法。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欧盟航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相关背景和内容。笔者认为,航空器在欧盟境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欧盟有权进行管辖,欧盟指令对这一部分的规定并没有违反国际法。首先,《京都议定书》第2(2)条并没有赋予ICAO以排他性管辖权,对欧盟境内的航空活动,欧盟完全有权附加环保义务;其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责任需要多边谈判加以具体确定,欧盟航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没有违反欧盟在该原则下负担的任何具体的国际义务,因此并没有违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再次,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并非“碳税”,其管控的对象是在航程中消耗的燃油所产生的碳排放,没有违反欧美《开放天空协议》和《芝加哥公约》的相关规定。但欧盟将航空器在欧盟境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也纳入欧盟航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管控确实侵犯了第三国的领空主权,同时违反了公海不受主权管辖的国际习惯法。本文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分析欧盟航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合法之处和违法之处。面对国际争议,欧盟于2013年4月决定,对往返于欧盟境外的国际航班暂停实施欧盟指令,但欧盟境内的航空活动仍然适用欧盟指令的规定。暂停期至2014年4月30日。欧盟暂停决议旨在为即将到来的ICAO第38届大会留下谈判空间,以期通过这次会议能够达成全球航空碳减排协议。2013年10月,ICAO第38届大会决定于2016年制定国际航空碳减排的全球性市场措施,并于2020年开始实施。面对ICAO第38届大会的成果,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10月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在2020年之前,仅将发生于欧洲经济区领域内的航空活动碳排放纳入EU ETS。即EU ETS的管辖范围包括欧盟境内航班的排放行为和往返于欧盟的国际航班在欧盟境内的排放行为。本文第四章主要对ICAO第38届大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最新提案进行介绍和评论。笔者认为,该提案建议的计算方法恰好修正了欧盟2008/101号指令违反国际法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