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价值,本是整顿清理困难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生产经营能力。但我国企业普遍因杠杆率高导致剩余价值低,同时尚未建立完善的破产重整体系以至于重整成本高、效率低,导致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时往往选择“跑路”而不是通过重整来挽救经营事业,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作为重整制度中的重要模式之一的出售式破产重整,近年来因美国克莱斯勒及通用汽车重整案的巨大成功,凸显其独特的经济价值,成为西方国家企业重整的第一选择。相比传统存续性破产重整模式,出售式破产重整因其易吸引投资、成本低、效率高可以有效的嵌入我国企业重整体系,并可以更快更好的挽救事业,平衡破产各方利益,保障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本文第一章是绪论部分,简要的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对出售式破产重整研究现状并列明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是对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概念进行概括性论述,对比了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与传统存续型破产重整制度概念区别。由于与破产清算有相似的企业资产出卖行为,故而辨析了其与破产清算制度区别。第三章从国内现状分析困难企业不愿、不能重整的原因,并从易吸引投资及易达成重整计划两个方面论述出售式破产重整在我国适用的巨大经济价值。第四章根据我国实践情况,分析了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具体适用时所面临的理念缺失、出售式破产重整司法制度缺失及存在破产欺诈风险等实际问题。第五章介绍了美国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定,以克莱斯勒及通用汽车重整案为例,总结了美国出售式破产重整新的特征及美国法院司法审查标准。第六章在前面章节论述分析的基础上,从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规定、确立统一司法审查原则、完善重整利益各方的知情权与救济途径、建立对破产欺诈责任人的追究机制、完善专业破产审判组织及辅助制度五个方面,整体性提出完善我国出售式破产重整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