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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环境权理论及其实践状况的回顾,本文指出环境权研究应当明确环境的双重价值及其不同的权利需求,并在以环境为客体的权利体系中重新定位环境权。
以环境为客体的权利必然是反映人与环境关系的权利,一旦厘清了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环境社会关系,也就基本上厘清了以环境为客体的权利的内容和类型。而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人对环境的利用关系,从人类利用环境的目的出发,并结合环境外在价值类型,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性利用与开发性利用两大类。产生于人与环境问利用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就是环境利用关系,其首先表现为各类环境利用人之间由于环境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表现为国家和环境利用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细分为国家与本能性利用人之间和国家与开发性利用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两类。
以环境利用关系为基础,本文认为以环境为客体的权利体系由两大类权利构成,即本能性环境利用权和开发性环境利用权,它们可以被统称为环境利用权。在环境利用权体系中,本能性环境利用的保障是环境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目的,处于环境利用的核心地位。
本能性环境利用权的主体只能是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等法律上拟制的人。本能性环境利用权的客体就是环境及其生态功能,或者说是合乎人类期望标准的环境,即良好环境。本能性环境利用权的权能包括对良好环境的享受权、排除干预权以及环境改善请求权。本能性环境利用权是对环境生态效益享有的实体性权利,与环境相关的程序性权利不是本能性环境利用权,而是实现本能性环境利用权这一实体权利的程序工具。
开发性环境利用权是以环境的经济价值利用为内容的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开发性环境利用权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开发性环境利用权的主体。但是要成为具体的开发性环境利用权主体却并非纯粹意思自治的结果,而要受到较多的公法管制。开发性环境利用权的客体具体表现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开发性环境利用权的主要权能就是在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利用环境,获取经济利益。
环境利用权边界的界定是解决环境利用权冲突的首要方法,可以从正反两个角度界定本能性环境利用权的边界。正面的角度就是界定什么样的环境是良好的,反面的角度就是界定环境污染或破坏的限度是什么。在环境质量标准缺位以及符合限度条件却导致环境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事后判断的方法,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时,其基本的出发点是环境优先、生态优先。在利益衡量之中除了要考虑利益大小及其范围等实体性因素之外,程序因素的重要性也应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