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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渠道。破产管理人依法参与破产程序,负责对破产财产的占有、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进行。新《企业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权、监督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由于特定的社会背景,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仍存在明显的疏漏和不足。本文拟从实现破产法价值目标入手,探究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借鉴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建议。论文具体框架如下:本文导言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通过历史考察的方法,认为古罗马时期的“财产托管人制度”即为现代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源头所在;其次,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简述两大法系对此称谓的差异,详细介绍了我国破产立法过程中对此的不同称谓,并建议将《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改称为“破产管理人”,以实现概念上的一致性。同时简要分析了破产管理人设立的必要性,认为设立破产管理人是实现破产法律目的的必然要求;在分析两大法系中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结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认为应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定性为财产受托人。第二部分,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监督、和法律责任三分方面入手,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作具体分析。其中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面,鉴于篇幅的限制,笔者仅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任职资格两方面进行阐述,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任职资格做了综合评述;在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方面,在综合介绍国外立法的概括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二元化监督机制”做了全面的阐述,详细介绍了法院和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最后,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在介绍国外立法概括的基础上,对《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做了综合分析,并指出其中的不足指出。第三部分,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针对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