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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及其司法回应的最高层次展示。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则,是为指导性规则。检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规则,有助于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迄今11个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所体现的诸多指导性规则中,部分指导性规则在理论上可适用于所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但是,这部分指导性规则在整体上或是不明确,或是虽已明确、但未体系化。前一类指导性规则主要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其“不明确”表现为“不依法履行职责”之概念内涵指向不明、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履职期限认识模糊、履职程度判断混乱。后一类指导性规则主要关于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实施,具体包括检察院在具体个案中的“依法主动监督”、在具体个案中的“依法能动履职”与超脱具体个案的“依法能动履职”等三项明确的实施规则,但三者之间未体系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规则,与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实施规则,均需体系化。对于前一类指导性规则,先行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不依法履行职责”之概念内涵指向,再在此基础上明确职责范围界定、履职期限认识、履职程度判断三者中的不明确之处。进而,揭示四者构成一个整体的内在逻辑,即作为认定对象的“不依法履行职责”与认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维认定路径。对于后一类指导性规则,直接分析检察院在具体个案中的“依法主动监督”、在具体个案中的“依法能动履职”与超脱具体个案的“依法能动履职”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存在价值位阶之分,但对于检察院而言,是围绕具体个案展开的三个履职目标。其中,在具体个案中的“依法主动监督”是检察院应保证实现的基本性履职目标,检察院实现这一目标即已是依法履行职责,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追求做到两类“依法能动履职”之一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