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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岚清同志在他的访谈录中讲述至:“每见到一份事故报告,都要引起我一阵心痛。”说明了国家领导人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件的重视程度。但遗憾的是,这几年来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件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治安,也给原本单纯的校园环境笼上了一层阴霾,几乎在我们生活的每一天,都有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每一件伤害事故,都给未成年学生的家庭、所在学校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了痛苦。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伤害事故,能否得到圆满的处理,对学校、学生、社会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处理得好,则学校的信誉得到尊重,更好地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更好地完成学业,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也会逐步建立起来,法律的威信会提高;如果处理的不好,则学校信誉扫地,学生权益不保,法律的权威也会丧失。目前对于学校侵权的相关研究不在少数,但存在研究对象、称谓、范围、责任等方面的混乱,本文从统一“学校侵权”这一称谓入手,综述前人研究成果的合理部分和不足之处,得出:学校侵权是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从受害主体看,必须是学生,;从时间看,其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从地点看,其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发生在学校范围内,有时也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从主观方面看,它可以因故意引发,也可以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从结果看,它必然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事实。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确定各方当事人在校园侵权中的归责原则问题,同时本文依据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对学校的责任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单一的归责原则显然不能很好地解决极为复杂多样的校园侵权,由此必然导致校园侵权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无论如何讨论校园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最终的落脚点都不能忽视对受害人权益的经济补偿,否则责任的履行即是空谈。对于校园侵权在私法上的救济途径之一即通过保险制度将学校责任进行社会化风险分担。本文探讨了构建校方责任险的可行性,以期研究得出能够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保险办法,使广大学生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本文第一部分从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件的概念、性质出发,详细阐述了校园伤害事件的范围,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进而对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加以明确。第二部分从分析目前我国法学界和教育界的三种不同意见,参照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的立法例,再结合《侵权责任法》分析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第三部分是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内容,从三要件说的构成,论述了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内容包括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有过错、学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发生部分包括受害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特定性、损害地点的特定性、损害时间的特定性、损害因素的构成。学校过错的认定通过从比较“主观标准说”与“客观标准说”入手,得出采用“客观标准说”。第四部分主要列举了学校免责的一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其他原因,并举例在这些情况下,即使造成了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并无不当情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部分是结论,从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救济制度,建立校方责任险制度,建立纠纷解决制度等多种方式方法来妥善处理此类事件,确保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