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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当今,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当事人将纠纷诉诸司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导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但是,社会各界对法院在案件受理中的起诉审查非常不满,认为现行的民事起诉审查,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甚至主张实行立案登记制,让所有的纠纷都可以得到法院救济的渠道。而法院则认为,由于案件起诉审查的把关不严,将很多纠纷纳入到司法系统中,而法院最终不能解决这些纠纷,导致了社会各界对法院的不满。因此,民事起诉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诉讼主体的起诉与法院的受理,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而决定是否受理的环节在于起诉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并没有科学规制起诉审查程序,实践中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起诉审查甚为严格,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使不少民事纠纷在起诉审查阶段被排斥在法院之外,尚未经过司法处理仅从程序上就判定当事人败诉,当事人只能寻求其它途径,通过上访、私力救济甚至极端手段解决纷争,给社会留下了不可预料的巨大隐患,同时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丧失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作为一名从事民事起诉审查实务工作的法官,本人尝试从法官与当事人结合的角度剖析对起诉审查的看法。通过比较研究英、美、法、日、俄等国的民事案件起诉审查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起诉审查的现状,考察我国民事起诉审查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完善,从而有效解决“立案难”同时避免“诉讼爆炸”等问题,使《民事诉讼法》更好的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外民事起诉审查,结合我国民事起诉审查的实践,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起诉审查的建议,坚持程序保障、司法最终解决、司法为民等,来保障法治的尊严和精神,并规制科学、明确的审查程序,最大程度的做到司法为民,同时在处理特殊案件时可以做到兼顾案件的特殊性、敏感性等因素,让法院有灵活、明确的起诉审查程序可依,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