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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社会是信用社会,而担保物权法正是创设“信用”的具体制度,它的目的在于为社会经济提供一种强有力的资金融通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信用手段的担保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富于流动性。但是由于物的担保制度在制度运作上比较复杂,且有物权法定主义等方面的制约,成型的典型担保永远也不可能保打天下,非典型担保会随着经济发展层出不穷,如何看待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乃至什么时候应该将哪一种非典型担保作为典型担保进一步制度化都是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来考虑的问题。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和民法典,让与担保作为移转所有权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形式以判例的形式在德、日等大陆法国家发展起来,并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制度。这一制度受到了我国学者的极大关注。让与担保能否作为典型担保纳入物权法乃至民法典,备受争议。笔者试图从让与担保法律制度本身及我国现有立法制度和现实生活需要出发作浅显的分析研究,认为让与担保目前并不是一种成熟的、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不宜上升为成文法进行规范。本文遵循的逻辑结构如下:让与担保是怎样的一项法律制度,为什么以判例形式存在于各国,是否符合我国的立法需求和现实基础。 第一部分是让与担保的历史考察。该部分考证了让与担保的历史渊源及在德、日等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力图探寻让与担保产生和发展的轨迹,认识其存在的根源。 第二部分是让与担保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分析了让与担保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以及基本的法律构成。意在明确让与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内涵。 第三部分是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让与担保在现行法中的位置。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让与担保在大陆法国家以判例形式存在的状态,然后从习惯法、公示方法和流质契约三个角度分析了让与担保以判例形式存在的原因。意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分析对我国是否应将让与担保纳入成文法。 第四部分是从我国的现实生活需求分析让与担保的必要性,分为两个角度:一是在动产方面,让与担保与动产抵制度的协调;二是不动产方面,是否能以让与担保涵盖现实操作中的按揭制度。意在分析让与担保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基础。 第五章是结语部分。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