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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教育普及的当今社会,进入高校学习已然成为众人人生的必经阶段。但近年来随着高校开放程度的扩大,社会危险性的增加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却愈演愈烈。在高校侵权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高校是否需要对受害大学生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大学生又能否以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来要求高校承担合理的侵权责任?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我国鲜有学者进行深入地研究讨论。因此本文从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入手,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特点和理论依据,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出发进行分析阐述。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各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讨论了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特点和理论依据。所谓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以高校为义务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类型。作为提供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等条件和场所的主体,高校有义务保障这些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可靠,也有义务防止校外第三人对在校大学生的不法侵害。高校对学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基于法定保护义务和特殊法律关系两方面的原因,特点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时间、空间这三个方面。为了说明高校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合理性,现代美国侵权法主要将“过失侵权理论”作为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而我国更多是从社会学角度,即危险控制、信赖保护、社会责任,这三个角度来对其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是高校对学生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能有效地指导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因此针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不明确这一现象,有必要对高校注意义务判断标准进行具体化讨论。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即其合理限度,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得以体现,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两方面对其进行合理限制。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讨论。责任承担是义务违反的必然结果,因此最后一部分着重讨论了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形态。在归责原则方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但能保护弱势大学生的合法利益,也不会过于加重高校的证明责任,最为适合。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选择适用德国为代表的“四要件”说,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这四个方面来全面分析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在对归责形态进行分析时,认为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高校与侵权第三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