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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权利的产物,但合同的核心却在于义务。在传统债法理论中,合同关系中义务产生的依据有且仅有两种:法律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然而随着民法理论的逐渐发展,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运用的日益广泛,合同义务的扩张逐渐成为合同法发展的一种客观趋势,人们开始意识到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至今,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在德国、日本等国获得了普遍承认,并已发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学界秉承后发优势,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立法和学理的成功经验和最新成果,对合同义务的确定作出了重大突破,于《合同法》第四章“合同履行”部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处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被法学理论界称为“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虽然已规定在我国成文法中,但是我国合同法理论对此研究不够,实务部门也十分缺乏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笔者遂以实践中亲身接触的一宗特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对合同附随义务相关法律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从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提出若干设想与建议,以期能对指导我国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硕士学位论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运用了案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合同附随义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全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一宗特殊买卖合同纠纷的介绍,由此引发对合同附随义务相关问题的思考。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特征、与相近概念的区别及其发展演进历程。 第三部分通过合同的履行阶段和《合同法》上的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对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剖析阐释。 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责任性质、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部分结合第一部分的案例,对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希望对解决这一纠纷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