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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合作日益密切。条约对于一国乃至世界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条约是调整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关系到各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如何在一国国内适用条约,既遵守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规则,又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利益,是各国仍在不断研究和讨论的命题。本文中,笔者将从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角度,着重分析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并最终提出完善中国条约适用的建议和想法。笔者认为,条约的适用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是条约与一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即条约与国内法是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本身即为法律还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法律效力。也就是理论上关于一元论和二元论所争论的问题核心。第二,是条约的适用方式问题。即一国签订条约后是如何获得法律效力的。亦即理论上关于“纳入”和“转化”的探讨。第三,是条约在国内的效力位阶问题。即条约与一国国内法的地位和效力等级。在分析清楚了上述三个层面的问题后,文章将针对我国条约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条约适用的法律及制度构想。根据上述思路,本文将包括五章的内容。第一章是条约在中国适用的范围界定及基本原则。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有必要对“条约”,条约适用的范围、条约适用之基本原则的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和介绍。第二章是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研究。这是研究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前提。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一元论、二元论的学说。笔者将对各学说进行比较研究,并得出自己的结论。笔者认为,二元论的观点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即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各自的领域具有各自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条约与一国国内法并不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国内法律效力,方能在国内得以适用。第三章是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的分析。包括立法层面的适用和司法层面的适用。由于条约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获得国内法律效力,据此在立方层面的条约适用方式即条约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国内法效力。而在司法层面的适用,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如何适用条约。文章通过对“转化”和“纳入”;“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和“混合适用”两组概念的解释,分析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第四章是条约在中国的效力位阶问题。条约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了国内法律效力。那么,它在一国适用的过程中,到底处于怎样的效力位阶?笔者认为条约的效力位阶是与其制定的机构、程序相对应的。具体在我国,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的效力高于我国所缔结与参加的任何条约的效力,任何条约条款都不得与宪法规定相冲突。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国务院核准的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文件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者国务院核准的协定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2最后,第五章是完善我国条约适用的建议和制度构想。针对我国条约适用的现状和特点,提出我国目前条约适用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司法和制度层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构想,以期完善我国的条约适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