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研究

来源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lie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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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规则的运行受到定义、归责原则、标的物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将“标的物灭失或者毁损”与“履行不能”植入风险负担定义,将会缩减其调整领域;反之,若仅摄入“标的物毁损、灭失”则导致其调整领域的扩张。无过错责任下的风险负担规则的运行范围相较于过错责任而言,其调整范围会缩减。标的物的不同种,不仅影响风险负担规则的运行领域,也影响其界分风险的时间点。
  影响风险分配的因素有“所有人”、“债务人”、“债权人”、“合同成立”、“交付”等,立法者选择点不同,对风险的分配也就不同。交付主义在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较为合理,是值得选用的法律规则。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负担采取了交付主义,是基本正确的选择。但仍有不足之处:对于不动产买卖,应采用交付、登记之间竞速的规则,来决定风险负担的移转,即登记、交付有一项完成者,风险即由买受人承受。对于第144条、145条的规定或者有待商榷,或者是缀文,应予以修改。试用合同下的风险负担规则有所欠缺,属于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考虑到企业与消费者地位实质的不平等,对试用阶段的风险负担,应采所有人主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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