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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产品一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国际贸易法律文件中的,此前其一直被当作版权法的保护对象。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视听产品国际贸易应运而生。视听产品国际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是文化产业与国际服务贸易结合的产物,它的生产者结构、消费者结构存在不平衡性,内容具有整体效应和辐射效应。
国际上的相关组织机构为规范这种贸易正在不断地做出努力,目的就是为了在不影响本国主权的情况下,使其更加自由化、规范化。突出表现为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文化例外”原则的形成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本文重点对WTO体系下的相关具体规定与《公约》的条文进行比较研究,对两者可能发生的冲突进行理论分析与评价。并呼吁同时作为WTO与《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应重视视听产品国际贸易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发展。
国际上其他国家政府对视听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都在或多或少地给予关注,其中美韩两国的视听产品出口贸易扶植战略和法国的文化贸易保护主义具有鲜明的特色,本文通过分析归纳这些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我国视听产品国际贸易的立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当前,我国的视听产品贸易规制还处于由政策向立法过渡的阶段,而且视听产品国际贸易本身的发展还很不完善,虽然我们在市场、资源上占有一定优势,但是后计划经济时期的文化政策和我国的科技水平都是其发展的阻力。此外,发达国家对我国视听产品生产资源的掠夺,其生产的视听产品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产生的影响也都是我国视听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的瓶颈。对此,本文提出我们首先应当完善当前的视听产品贸易市场管理法律,即建立视听产品国际贸易市场准入制度和健全我国的视听产品审查制度;其次,应当扩大视听产品生产融资渠道,对视听产业进行资源整合;再次,需要完善视听产品贸易发展的税收法律环境;最后,利用WTO中有关视听产品国际贸易的有关规则,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