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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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接连不断,学校在很多情况下难免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承担着出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责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引起社会上一些学者对此问题分歧四起。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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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接连不断,学校在很多情况下难免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承担着出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责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引起社会上一些学者对此问题分歧四起。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界定了学校承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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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在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起步晚,目前还存在着管理机构不独立、社保基金严重不足等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保基金管理体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第一章从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入手,从公平的理论角度分析了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作用,探究了基本理论,极其在各典型
我国的行政即时强制立法尚处于初始阶段,仅在有关的部门法中零星散见,且部门法领域的即时强制理论与实践各行其是,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问题非常混乱,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实践需要,为了为我国的行政即时强制立法尽自己的一点力量,本人将结合我国当前各个部门法关于行政即时强制立法条文中的零星规定,借鉴外国先进国家和地区即时强制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成果,以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即时强制理论。本人在行文过种中主要针对各国行政即时强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自从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制度以来,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有失公正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政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尝试着在社会公正视野下对我国的听证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发端于1986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其基础是岗位设置,核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其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推动了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发展,但实践中仍处于岗位聘任的推广和过渡阶段。直至2002年人事部制定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才在岗位聘任的基础上
建国以后,我国高校在地位上完全表现为“政府的附属机构”,高校管理人员在身份上视为“国家干部”,高校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国家机构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的行政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随着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我国高校的地位不再表现为“政府附属机构”,而是变为“事业单位法人”,高校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因之变成了法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一个法治语境下、以对行政权这一公共管理权力制约为宗旨的论题,该论题实际是提出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公权力性质的司法权如何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作用途径是什么?而答案则是:司法审查。本文就是围绕这一问一答展开论述。论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法治对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什么是法治、法治与人治、依法行政等作了概念比较及浅表阐述;第二部分“法治国家框架下司法对依法行政的作用”,则依次
由于城市规划活动的特殊性,技术标准在规划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若从形式来判断,大部分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应被排除于法律规范之列。若从实质意义上的标准来判断,技术标准是行政机关判断事实认定构成要件的根据,同时其也间接地对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在审判中,其对事实状态起着证明的作用,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着规范的效力。法院目前在城乡规划案件中对规划技术标准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但
本文以基层工商所已结案的实际行政处罚案为例,基于行政合理处罚裁量下达到“实质公正”目的为视角,对近三年来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裁量幅度情况进行比例化统计。在统计中发现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存在着高比例且被大家认为公平合理的“等案值处罚”和“等案值罚款”裁量方式,在行政处罚中重形式公正而轻实质公正现象及裁量不按比例的问题也是非常普遍。深入研究后,被大家认为“同案同判”公正合理的“等案值处罚”和“等案值罚款”实
我国政府于本世纪初启动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在2004年确立了现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监管模式,然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此背景下,理论界和实践界都认识到,相关改革的方向应逐渐聚焦于食品安全规制主体的多元化与行政监管体制的优化。本文以行政性规制为主要视角,以理论梳理、实践考察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作为切入点,对我国食品安全中的规制主体问题作了系统的梳理。第一部
天下事之繁,莫过于行政。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旨在推进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法治政府,而要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离不开公正的行政程序,离不开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近期被媒体广泛关注的“钓鱼执法”事件,其问题的根结就是行政程序中违法取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形象。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理应做到合法、公平和公正。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