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辩护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保护理念的提出最早是始于欧美国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鉴于民族历史、民族习惯、民族地域及民族经济发展等状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针对新疆少数民族在经济、教育、法律等方面先后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少数民族人民也相应在这些优惠政策下享有一些特殊权利。这些优惠政策对于维护新疆地区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来说,这些政策性少数民族权利已经发出了“不和谐”的声音。新疆地区少数民族被告人在刑事辩护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新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人民群众的教育文化,法律法制观念较低,特别是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比较模糊,人们法律知识薄弱,在犯罪后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再加上新疆法律工作人员队伍不强,法律工作者业务素质偏低,对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不到位,影响新疆法制建设的发展。要使新疆地区法律事业发展,维护少数民族被告人的辩护权,提高新疆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新疆法律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法律业务素质,健全新疆地区法制建设。本文除了摘要和引言部分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叙述被告人辩护权的价值,从权利的保障,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平等三个方面介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价值。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新疆少数民族被告人辩护权法律保障的现状,指出了目前新疆地区维护少数民族被告人刑事辩护权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新疆少数民族被告人法律意识,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新疆法律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原因。第三部分,介绍了加强和完善新疆少数民族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对策,提高法律意识,完善组织机构,宣传教育,保障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