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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但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行政公益诉讼之上,对于公益诉讼在环境法领域的研究更加薄弱。基于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以此为选题。引言主要概述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及我国环境保护中单轨制的弊端。工业革命以后,环境公害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大量的国家开始了环境立法,但这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管制,政府承担着保护环境的主要任务,环境管理就成了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然而只有国家一个代表主体来保护环境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与一般的侵害行为相比,环境公害往往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面临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多种政策目标选择时,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纵容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的以国家为主的“单轨制”保护模式不能完全达到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为了改善环境保护的现状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实现,我们有必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的研究。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特征和功能。从公益诉讼到环境公益诉讼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层层推演得出一个结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诉讼信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与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和利益不直接相关性。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和环境民事补偿机制,有利于弥补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漏洞,有利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然后笔者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环境资产的稀缺性是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济基础;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和社会法学派的倡导为该制度的建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环境法上的公民环境权的确立以及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理论的扩张和诉讼信托等理论,为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石。第二部分从两大法系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域外考察,总结出其在国外发展的经验并揭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制度和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和司法调查权为代表;大陆法系主要介绍了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和民众诉讼制度、法国的民事公诉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