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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营的自治规范在理论上和实务中皆具重要研究价值。处于瞬息万变社会中的公司如何正确认识公司章程、如何摆脱公司章程模式化的窠臼,如何利用好公司章程实现公司功能上的提升以及利润上的增长等等,正是基于对上述诸多事宜的思索,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对公司章程进行若干法律制度的分析:第一部分:从公司章程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功能三个角度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基本界定。在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章程的概念后,本文对公司章程做出了定义。对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两大法系主流学说主要有:契约说、自治说和宪章说,在论述以上学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兼具契约性以及自治性质且更为偏向自治性。此外,本文还对公司章程的功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交融性。首先,本文讨论了公司法的特征与特性,通过“公法与私法之争”以及“强行法和任意法之辨”得出《公司法》是一部兼具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且呈现为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私法性规范。之后,在对现行公司法条文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互动融通关系的具体表现,分别为;绝对授权模式、具体授权模式、限制授权模式、补充授权模式、排除授权模式以及相对授权模式。第三部分:论述了公司章程的内容以及公司章程变更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限制。首先,本文介绍了两大法系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认为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内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次,为顺应公司实际经营的需求,本文论述了公司章程变更应遵循合法性、不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从主体和内容上对公司章程相应限制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论述了公司章程约束力。在论证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直接约束力后,本文通过分析一则案例证明了公司章程对善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第五部分:本文通过引入四则实务中发生的案例以表明司法实践对于公司章程持有的态度。这些案例亦呼应并印证了贯穿本文始终的思想,即公司章程为具有高度自治性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