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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事业因具有自然独占与网络外部性之性质,涉及稀少资源之分配使用、民生必需及国防安全等因素考虑,以往各国政府皆以法令保障其独占经营权,并施以严密之行政管制。然而由于新近无线及数字通信科技发展,电信事业为自然独占之论调逐渐受到挑战,另随着网络互连技术精进,透过多家电信事业彼此间的接续,可创造正面的生产及消费外部性。此外,因应信息时代来临,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需求,亦由传统的语音服务,转变为数据、视讯、多媒体等整合性通信服务。为满足新形态电信服务之需求,并配合通信科技发展之趋势,各国政府在全球自由化浪潮中,均重新检视电信市场独占经营的必要性,并致力于市场开放与解除管制的工作以顺应电信产业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我国大陆地区于二十一世纪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inzation;WTO),目前《电信法》草案亦送交审议,值此之际,进一步了解WTO有关电信服务贸易领域之相关协议,对于促进电信事业发展等层面有其重要意义。此刻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临诸多调整,如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加速完成《电信法》立法工作等,以符合WTO相关规则,本文乃就WTO中规范电信服务贸易领域之相关协议分别探讨目前电信管制法律之重要议题。在电信服务管制领域,有关独立电信管制机构之设置、市场进入管制、促进电信竞争措施,诸如网络互连强制原则、交叉补贴禁止原则、 不对称管制原则,费率管制、普遍服务强制等原则都是当前中国电信管制改必须急迫审视的问题。此外,有关电信用户权益之保护机制,涉及通信秘密保护之专法,至今付之阙如,缺乏有效保障,亦尽速另为立法。并就防范移动电话诈欺,拟提电信用户信用制度之建置可能,俾求完善电信用户个人权益之保护。懂得法律规则即应善用规则,完善国内电信管制法律架构后,更应善加运用WTO机制排除国外不公平电信市场贸易障碍。国内电信相关业者在拓展电信国际化服务时,如遭遇国外不合理差别歧视待遇时,即可透过WTO双边、多边协议或WTO争端解决架构,协助解决国外电信经贸障碍,以积极争取及维护电信业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