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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存在。确切地说,“小产权房”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然而在那个年代,“小产权房”在当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并没有引起学界以及政府的足够重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不断扩大的城镇化建设,使得“小产权房”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其实,从“小产权房”出现至今,以此为话题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息过。从“小产权房”存在的基础来看,“小产权房”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隐性流转的结果,其中包括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就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小产权房”是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在法律上“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近年来,“小产权房”的日益“兴盛”与我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妥善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就变得越来越急迫,这就需要对“小产权房”赖以存在的基础,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力图从案例切入,对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学理上的分析,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以及物权法和继承法等法律中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剖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以及现阶段“小产权房”的治理提出一些立法上和制度上的建议。 本文引入案例,共有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概念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小产权房”的相关含义的介绍。 第二部分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分析。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探析。在这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立法上和具体制度上的一些建议,同时阐述一下“小产权房”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