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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较量从未间断过。在这样的较量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并非总是处于下风,有时反而能得到更多的支持,表现出比国家制定法更强的活力,致使这两套不同法律系统的地位均显得非常尴尬。
本文以藏族地区的“赔命价”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之间的相互博弈为缩影,从了解“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的含义、内容、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表现着手,将“赔命价”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分别纳入对方的视域中进行换位审视。
在“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的视域中,国家刑事制定法有其局限性。首先,相对于藏民族自身的传统文化而言,国家刑事制定法属于一种外来文化,在藏族地区缺乏一定的适宜其生长的文化土壤,特别是当这种外来文化与藏民族的本土文化发生碰撞与冲突时,民众往往会因无法适应而排斥它。其次,国家刑事制定法未能发挥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功能,命案发生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常常得不到照顾,有时还会人财两空,此种情形下,民众当然会更愿意选择“赔命价”刑事习惯法处理命案纠纷。此外,由于受到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国家刑事制定法所遵循的是“杀人者抵命”的传统刑法理念,而藏族人民信奉佛教,崇尚“五戒”、“十善”,认为杀生是罪孽,犯下此种罪孽后灵魂会得不到安宁,来世也会遭到报应,“赔命价”刑事习惯法正好也依赖于这些藏传佛教经典教义,自然会受到藏族人民的欢迎。
将“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纳入国家刑事制定法的视域中考察,“赔命价”刑事习惯法来自于社会中业已存在的各种习惯,依靠社会中的各种权威组织保证实施,并主要以口头以及行为的方式进行传播和继承,缺乏明确性,与现代刑法所强调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赔命价”刑事习惯法包含有森严的等级观念,认为人生来就有等级差别,不同级别的人有不同的“命价”,这样的理念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命价”常常会“株连”到加害人的亲友以及与其同村的人,没有犯罪的人也要受到处罚,对这些人而言极其不公,这样的处理结果不合理;等等。
两种不同的法律各有利弊,废除“赔命价”刑事习惯法,强行执行国家刑事制定法的做法并不可取;任由“赔命价”刑事习惯法肆意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只有通过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完善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法律法规、培养合格的司法执法群体、变革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改善藏区的物质生活环境以及引导文化更新等合理途径,才能充分发挥两种法律的社会功能,更好地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