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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直是一个高发的问题,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转移也是一个近年来较为多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转移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分析,找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一个能代表法院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转移问题的主流观点的案例,探析现阶段不同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理解以及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发现法院在处理这一类问题时一方面表现的极为程式化和简单化,另一方面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存在不同的理解。法官的判决基本上是这样表述:“由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涉案建设工程维修,法院不予支持”。而又在该条的适用前提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些都只能归结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简单又不严谨。第二个部分是相关法律概念的澄清,要想正确合理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探究,提出了对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概念的理解,以此明确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风险转移的前提。第三个部分是工程质量风险转移的范围。主要阐述了发生质量风险转移的一般情形、保修责任不发生转移、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不发生转移,同时阐述了是否要增加例外情形的规定。第四个部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完善适用。首先总结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相关概念理解不一导致适用混乱、适用条件规定单一、对质量责任风险转移的范围理解不一等问题。然后根据出现的问题给出了完善适用的建议:一要明确概念,二要明确质量风险转移的范围,三要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