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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该制度一经制定就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因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向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倾斜保护,旨在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和救治,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由于我国初次立法确定该制度,制度本身还不够成熟,导致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没有发挥出制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与立法本意相距甚远。因此,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力。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包括该制度的内涵、法理基础以及功能;第二部分是该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索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性的介绍域外相关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作参考;第四部分是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