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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之痛,痛彻民心”。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频频发生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悲剧已经深深触动了政府和民众的神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痼疾。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构建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对于避免层出不穷的征地纠纷,贯彻宪法关于保障私人财产权的规定,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行法将集体土地上房屋视为土地的附着物,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一并被征收,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的缺陷。征收土地只是改变了土地的权属性质,即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其效力不能直接覆盖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因此,应该实行“一体征收、分别补偿”原则,即对集体土地与房屋一视同仁,同时将它们作为征收的对象,并构建独立的适用于房屋的补偿安置程序和征收实施程序,这不仅是落实《物权法》关于房屋征收规定的需要,也是尊重和保障公民不动产财产权和住宅权的需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既有许多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这是因为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所在土地的性质不同。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能适用于国有土地范围,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交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相关的征收补偿办法,这一现状有待中央立法的统一和规范。第一章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与辨析,指出本文讨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于其上的房屋所有权。分析了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关系。最后,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利进行比较,两者都是公民最基本的不动产财产权和住宅权,但是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又赋予两者在权利内涵上的差异。第二章介绍了域外法国家(地区)在财产征收立法上的立法例,总结各国的普遍经验及其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的启示。评析了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现状:上位法层面上过于简略,忽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保障,下位法层面,地方规范性文件混乱无序、各行其是,造成了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与滞后、征收权的扩大化和征收程序的行政化。第三章结合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践,从征收主体与实施程序、补偿标准与方式、权利救济与强制执行主体三个视角探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践方式的多样。通过对南京、宁波、昆明等七个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可以看出,行政裁决仍然是解决征收补偿争议的主要方式,法院缺乏介入审查的途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仍然普遍存在。第四章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不动产财产权和住宅权保障的视角,综合域外法在财产征收上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三个完善现有制度的立法建议,分别是立公共利益的立法界定和司法审查制度,构建公正合理的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体系,提高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完善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