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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优先权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体现了国家的立法政策和对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共同利益的维护,反映着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理念。自罗马法以来,各国均在其法律体系中以不同名义和形式落实了优先权的具体内容。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主体利益冲突的加剧以及利益需求的不平衡,需要一定立法政策的调和;优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生存权益,也到了不容缓地步。在未来物权法中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将为现实生活中许多急需调整的社会关系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或债权人共同利益,有利于相关社会政策在法律上的落实,有利于体现法律对实质公平、正义理念的不懈追求。本文从历史考察的角度,阐述了优先权的概念、性质、种类、顺位和效力;并通过分析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具体说来,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对优先权制度作了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考察。为了保护妇女和被监护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优先权观念萌芽于罗马法。真正的优先权制度确立于法国民法,并为后世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继承。考察目的在于明确优先权制度孕育之初是一种社会政策的考量,以及为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关于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作模式选择。 第二部分,优先权的定位。本文探讨的优先权是特种债权优先权,在内涵上,是债权人就其特种债权基于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优先权性质的认定有许多争议,笔者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为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法定性、物权性、价值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在优先权的外延上,优先权与其他法定担保物权和其他享有优先性的权利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部分,优先权的立法基础和制度价值。优先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共同利益,以及推行社会政策的需要;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在于正义和秩序。 第四部分,优先权的种类和顺位原则。该部分以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别的动产或不动产,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为了避免优先权内部各种类各项目并存时发生冲突,本文确定了优先权内部各种类、各项目之间的受偿顺位:一般优先权优先于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之间按优先权成立先后来确定优先受偿;数个债权人均为保存标的物而支出费用的,最近支出费用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同一顺位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清偿。 第五部分,优先权的效力及其限制。优先权的效力上具有优先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竟合时: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特别优先权优于抵押权、质权,动产优先权作为整体上应优先于动产质权而得到清偿,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动产优先权取得时,如取得人事先知道动产质权的存在,那么占有者效力优先于未占有者,动产质权应优先于动产优先权得到清偿。不动产优先权和抵押权竟合时,只要在登记期限内登记,都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例外有两种情况,如在登记的期限之外登记,则其与抵押权的顺位,以登记的时期先后来确定;如不动产优先权根本未登记,那么抵押权优先于不动产优先权受偿。留置权在事实上优先于就该留置物上存在的优先权。 优先权实质是对债权平等原则的破除,因此,对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优先权行使期间和方式要做明确的规定。补救优先权公示性欠缺方面,除已登记的不动产优先权外,要限制优先权的追及效力;不动产优先权以登记作为优先权的对抗要件。 第六部分,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由于认识上和现有立法上的原因,我国物权法丘没有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优先权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加之社会实践的需要,物权法中有必要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同时,建议对现有的《民事诉讼法》、《破产法(试行)》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