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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者,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是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双重主体,其行为必然产生责任,公务员要承担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本文基于对行政学和行政法学对于公务员责任的研究范围上的比较分析,得出行政法学应该把行政伦理责任纳入研究范围的结论,并进而为行政伦理责任的法治化提供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要保证公务员行政伦理责任的实现,必须进行行政伦理责任的法治化,进行行政伦理的立法,并建立执法和法律监督机制,保证行政伦理责任的实现。全文除序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责任的界定、公务员责任的内涵、公务员责任的性质、公务员责任的理论基础、公务员责任的表现形式及其关系的论证,为下文行政法学研究视野中的公务员责任的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行政学与行政法学领域中的公务员责任的区别进行分析,建议把行政伦理责任纳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为行政伦理责任的法治化提供理论上的依据。第三部分分析了行政伦理的概念、行政伦理的性质、行政伦理责任的基本原理,并且论述了公务员行政伦理责任法治化的重要意义,通过分析其他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行政伦理责任法治化方面的经验,能对我国的行政伦理责任的法治化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主要立足于我国现实,在分析我国行政伦理责任法治化的缺陷和要面临的社会现实状况后,提出在我国进行行政伦理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