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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国家出于公益考量必然会对私人财产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与限制,通过对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期实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益需要可以依法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现实中法律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却不仅限于征收与征用,某些限制可能超过了合理限度,但因法律未对此种情形加以规定,导致受侵害的私权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最基本的补偿。这种介于财产权的合理限制与征收之间的过度限制,如果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控制,并为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那么这一空缺环节将有可能成为公民财产权遭受无形侵害的多发地带。对于未构成征收却造成私人财产价值减损达到征收效果的这一社会问题,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解决措施,但是美国已经通过建立管制性征收制度在这一领域发挥了很好的模范作用,其先进、成熟的经验十分值得我国借鉴。随着社会生活中相关事件的发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这一灰色地带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以及学者的重视,呼吁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我国构建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管制性征收制度,以期更好地保障私人财产权并有效地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从现象和问题入手,首先讨论所有权兴衰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为所有权受到限制提供正当性基础。随后本文列举了我国现实中出现的所有权过度限制的事例,尽管为了公益目的允许所有权受限制,但对限制过度这一情形,我国并未给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从而引出本文着重研究的管制性征收制度。第一部分对管制性征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管制性征收理论的概念及由来,并分析了管制性征收的独有特征。接下来着重介绍了美国、德国经司法判例逐渐凝练出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管制性征收认定标准理论。最后分析了管制性征收制度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着重讨论了管制性征收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别从法律现状以及现实事例两方面展开论证所有权过度限制的存在,表明迫切需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管制性征收制度以适应社会需求。同时立足于现有法律体系,将零星法律规范中捕捉到的有关管制性征收的蛛丝马迹作为我国管制性征收制度确立的法律落脚点。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管制性征收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从美国管制性征收的形成、构成标准、救济方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可知并非该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适合我国的法律实际,须根据我国的法律现状进行适当的借鉴。第四部分就我国管制性征收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首先应增加宪法中关于财产限制的规定,完善现有财产权条款逻辑结构的不完整,并在物权法中进行单独立法,为权利人寻求救济提供请求权基础。另外在管制性征收的具体构建上,从判断标准、救济方式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大致可以构建出一个完整的管制性征收制度以满足社会需求,消灭权利救济真空,从而更有力的为权利人的财产权提供保障,更有效地限制公权力的滥用。